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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辞职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5 15:14:08关键词: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辞职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辞职能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具体情况。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缴纳档次,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法院不会支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劳动者因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建议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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