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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签字是否影响规章制度效力?如何操作?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2 10:53:10关键词:员工拒绝签字是否影响规章制度效力?如何操作?

 一、规章制度的效力。

 

相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规章制度效力的判断主要基于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三是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具体来说,民主程序应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经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其次,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机械设备公司在对《员工手册》进行修订时,通过电子邮件向全体员工征询意见,并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员工讨论及反馈,然后公司在与工会进行协商讨论后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通过电子邮件正式发至每位员工。

员工拒绝签字是否影响规章制度效力?如何操作?

2、规章制度制定后须公示。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对其适用的人进行明示,未经明示,劳动者无所适从,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些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并在阅读后签字确认。不管采取怎样的公示方式,关键是要强调公示效果必须使劳动者能够知悉该规章制度。一般而言,公示应当采用正规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法。同时,为便于日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履行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做书面记载。此外,随着现代化办公方式的普及,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通过单位局域网、OA办公系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履行了上述告知方式,且有通知或提醒劳动者及时查看或查收的,也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公示或告知程序。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3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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