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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担风险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1 10:22:49关键词:自担风险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的界定是劳动法的起点性问题,但《劳动法》中却没有界定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曾希望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从而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删除了上诉界定。

 

理论上一般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或者说判断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

 

二、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员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每天定时按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报酬为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若干元,但是一般没有保底工资。虽然对于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很大。快递员事实上还是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就自备交通工具(实践中多为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处取件,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并没有自主权。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安排。至于劳动报酬有无保底工资,是以计件还是以时间计算,只是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1),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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