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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工伤、医疗期的特殊员工的辞职如何管理?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5 15:18:16关键词:“三期”女工,工伤,医疗期,特殊员工,辞职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实习、退休员工的工伤处理兼职人员的工伤处理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第3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6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一)实习、退休人员工伤的处理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待遇给付用人单位工伤基金过错方雇主(雇佣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费率浮动责任赔偿责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受限制解除雇佣关系不受特殊限制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兼职人员的工伤处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9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3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

 

(三)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四)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派遣合同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个人承包发包方劳动者遭遇伤害经济关系招用连带责任

 

(六)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劳动合同法》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五、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

 

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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